构建非诉平台 为中小企业维权 —— 一种基于诚信治理的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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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n 1 2025-07-29 10: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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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早在 2020 年 1 月 1 日由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也明确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可以看到,无论是党中央的重要文件还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均把优化营商环境,以依靠新质生产力为根本,创造高质量、可持续的经济投资氛围,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从实际层面来看,受新冠肺炎疫情及西方国家对华经济排挤打压的现实影响,我国当下所面临的经济形势较为严峻,内需不足、出口放缓、经济增速下滑已经成为进入“新发展阶段”的表征。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既带来一系列新机遇,也带来一系列新挑战,是危机并存、危中有机、危可转机。”

       在危机并存的“新发展阶段”,一些现金流较差、规模不大、人员结构不完整、对宏观经济形势依赖较强的市场主体,面临着更为巨大的压力和艰难的局面。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中小微企业在拉动内需、提振出口、带动就业和经济增速方面对国家经济发展的贡献有目共睹。在我国目前总的社会经济规模中,中小微企业无论从绝对数量上、吸纳人员就业上都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其较为灵活的就业模式、多元化的创新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国有企业的不足之处。事实上,中小企业发展水平的高低,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在新发展阶段中能不能牢牢占据主动、顺利完成经济战略结构转型的重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当下不少中小微企业面临着政策推动较为乏力、法律规制死板僵化、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滞后等困境,这些因素都在客观层面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在这些情形当中,较为突出的一个难点是,大量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和外部原因,面临着资金匮乏、无法扩大再生产、甚至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而这个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因于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或被恶意拖欠,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导致中小微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被迫停滞,甚至最终倒闭破产。能否在“新发展阶段”解决好中小微企业债权债务问题,并为多元化市场主体纾困赋能,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激发其活力,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瓶颈。

       2021 年 9 月,在中国行为法学会的牵头下,成立了中国行为法学会信用法治标准研究院,同时,以国资委为依托,组建了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工作委员会。以“一院一委”的配置,从健全社会信用法治体系角度出发,逐步探索出了一套基于诚信数据交流平台,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赋能债务问题突出的市场主体,消化既有债务、快速实现债权的社会治理 [] 机制。该机制很好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创造性地为社会组织赋予了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内涵,将理论上的信用责任活用到实处,填补了公权力救济中的空白,为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振中小微企业发展、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是值得高度关注、大力推广的成功性经验。以下,分为三个部分对该机制进行报告。

第一部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是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

       长期以来,无论在法律、政策层面,还是在实践领域,社会治理的实施主体一般被默认为公权力机关,而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参与者的社会组织则被边缘化。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在制度转型的当下,人们对于制度改革的关注一般集中在原有机关部处的职能的新设、集中、移转、合并,以及相关制度改革等方面,如“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的出台。相对的,改革进程中对于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关注则较少,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社会组织仅仅是作为公权力机关的补充甚至是附庸而存在,其人员结构复杂、组织行动力弱、专业化程度低,尤为关键的是,其缺乏职能部门所应当具备的公信力。在这种认知的影响下,大量社会组织的活动领域被限于社区治理、乡村振兴等较为狭小的领域,其广泛的人力资源所蕴含的行动力、创新力乃至治理资源并未被完全释放。

       事实上,从公共管理学说的角度出发,以地方政府、各级法院等为代表的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合作关系,社会组织应当在更加广泛的基础上,在政策、法律的指引下,在相关的约束机制监督中,同公权力机关一道,在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同时,最终实现的社会整体公共利益的增益。

[ 第一 ]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法性探讨

       法律对于公权力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规范是“法无规定不可为”,意即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公权力机关不得自行创设法律并未规定的权力、实施职权范围之外的行为。相反的,对于自然人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其活动的准则是“法无禁止皆可为”,也就是说,对于自然人和社会组织这样的社会主体而言,只要其遵循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并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就可以自由为或者不为某一行为。该行为模式在民法领域主要体现为自由创设民事法律关系,而在国家治理尤其是社会治理层面,就是作为治理主体参与相关领域治理的权利。

       在政策层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立法”,明确提出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普法和守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枫桥经验”作为我党在基层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治理资源,在新的时代亦被赋予了更多的内容,在社会治理层面愈加强调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模式。简单而言,在目前的社会治理机制中,不但要发挥党委、政府、法院等职能部门的治理功能,更为重要的是,还需要把个人、社会组织、以各类型企业为代表的市场主体等机构的社会力量充分利用起来,引入市场因素、最大限度调动上述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高度协调、默契配合、形成合力,从根本上实现治理能力和水平的跨越。

       综上而言,社会组织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合法合理的,并且逐渐被视为社会治理转型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第二 ]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理性探讨

       围绕着中小微企业的债权实现,在目前的解决机制中,较为常见的是和解、调解(又可以分为法院组织的调解和其他社会主体组织的调解)、仲裁、判决、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等。尽管路径繁多,但是实施的主体基本为公权力主体或者是被授权的其他社会主体,这些传统主体面临着人力资源匮乏、创新能力不足、工作积极性较低等诸多问题。相反的,一些由专业社会组织构建创新型治理机制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迸发出了新的活力。

       而在市场主体纾困赋能方面,无论是以中小微企业为代表的民营企业还是以国有企业、政府性融资平台为代表的国有资本组织,均面临着信息不对等、信任度缺失、融资困难的窘境。而作为纾困赋能主要实施主体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无论从人力资源、数据储备还是积极性方面都差强人意,这就导致了大量市场主体本身拥有可以实施交换、融资、借贷等市场行为的优良资本,但在资本市场却无法及时取得资金扶危纾困,错过了最佳时期,最终导致停业、破产。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合理性表现在:一方面,社会组织拥有更强的市场化倾向。不必讳言的是,社会组织的自身运行和参与治理是需要经费支撑的,而这些经费除了来自政府采购的渠道之外,一般仅能从其日常的服务工作中获取。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观察,社会组织同其提供相关服务的委托主体之间因为签订服务合同行为,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平等的、市场化的关系。而市场化所带来的自由竞争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的质量。同时,为了追求合法利益、提升自身的市场影响力,这些社会组织拥有高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为只有提升效率才能获得委托主体的认可,而服务对象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是其能够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

       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拥有更灵活的办事机制。公权力机关囿于科层制和法定办事流程,在不少事务上显得严谨有余而灵活不足。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合法性原则是其活动的根本遵循,无可厚非,但是具体到某些特定场景下,这样的办事原则会在客观上导致僵化、低效的工作结果。而社会组织在这方面受到的约束则较小,社会组织可以在法律并未禁止的范围内,自由创设各种社会法律关系来满足其提供服务的需求。事实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就明文指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该条款明确提供了社会组织创新性开展治理工作的合法性来源,也从客观上肯定了社会组织所蕴含的新业态和新模式,体现了社会组织创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

第二部分:以诚信数据为基,倡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维权增效。

       本报告所涉及的,主要针对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实施主体是中国行为法学会下属的信用法治标准研究院,和以国资委为依托组建的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工作委员会两个部分组成,“一院一委”均属于社会组织的范畴。

       “一院一委”中的院,主要从事社会主体诚信度调查、数据收集、诚信数据信息平台构建、咨询、中介、评价、诚信修复等工作。而委则主要从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实体部分,协助中小企业实现债权,维护其正当权益。从其基本结构上来看,该机制同时具有调解和民事强制执行的诸多特点,但其并不属于调解和民事强制执行的范畴,而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该机制的基本结构是:遭遇维权危机的中小企业,在人力不足、资源匮乏,又担心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奏效的情形下,同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组织签订民事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协议。社会组织(即非诉纠纷解决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凭借该委托代理协议,成为该中小企业的代理人,利用其掌握的信用法治数据库和专业技能,不间断地对失信债务人实施精准的信用惩戒措施。比如,在失信债务人违规参加招投标期间,利用律师函等法律文书告知招标方,指出参加其主办的招投标事宜中的某一市场主体为失信债务人,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 年版)》之规定,其不具备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的资格。通过类似的工作,导致失信债务人在开展业务、从事生产、乃至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均受到严重制约。而这种制约所带来的不利益已经超出了其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收益,并利用这种不利益促使失信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其履行债务后,平台负责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失信债务人的信用等级。

       在该机制中,一方面,遭遇维权危机的中小企业、平台和失信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三方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调解机制的构成。平台居于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从中开展相关工作。但是,和调解明显不同的是,平台在这种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中,并不位于中立的角度,而是完全站在需要维权的中小企业一方,通过其掌握的各种数据、资源、渠道,通过合法程序,以代理人的身份催促义务人尽快履行债务。在这种关系中,纠纷的解决不以双方达成合意为标志,而是以义务人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实现其权利为结束。

       另一方面,平台作为中小企业的代理人,通过合法手段维权,类似于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以法院执行庭为代表的公权力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构造。两者均是通过一定的执行手段,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的过程。但是两者之间也有明显不同,法院执行庭行使司法执行权的是一种公权力,来自于全体人民的授权。而平台行使的是一种类似于自助行为的权利,来自于社会主体被侵害后所产生的债权。当然,法律禁止非特殊紧急情形下的自助行为。所以,这种由平台所实施的类自助行为的合法性来源是其拥有参与社会治理的外观和内涵。

[ 第一 ] 该机制利用大数据构建信用法治数据库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联通 46 个部门和境内 31 个省(区、市),归集 1.6 亿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超过 760 亿条,成为信用信息‘总枢纽’。‘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等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政府融资服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网站日查询量突破 2 亿次。”平台可以在合法查阅、存储这些开源数据的基础上建立属于自身的信用法治数据库。

       另外,依据《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之规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在零售、餐饮、居民服务等大众消费领域,引导商业街区、购物中心、网络零售及电视购物等平台企业,通过地理位置服务等技术和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渠道,建立完善基于消费者交易评价和社会公众综合评价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上述企业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不断优化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防范信用炒作风险,提升评价可信度。”所以,平台不但可以利用网络上可以公开查阅的相关信用法治数据,而且自身也可以通过地理位置服务等技术和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渠道建立属于自身的信用法治数据库。

[ 第二 ] 该机制利用大数据筛选适合案源提高效率

       该机制对于大数据的应用并不仅限于查找失信债务人的工作、生活、参与商业行为等活动情况。更为重要的是,该机制通过总结民事强制执行的诸多经验教训,利用大数据做好中小企业维权案件的分类工作。民事强制执行中存在的一个难点是案件不加分类,难以区分有履约能力拒不履约和完全不具备履约能力这两种不同的情形,导致执行资源常常浪费在没有执行价值的案件中。

       在该机制中,利用诚信法治数据库的定位和筛选,将案件划分为失信债务人有履约能力和不具备履约能力两种情形。对于第二种情形,平台更多是通过大数据时时筛查,关注失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其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则马上采取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在内的相应举措。而第一种情形,则作为平台重点关注的案件,平台通过其下的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工作委员会,持续向其开展失信惩戒活动,促使其尽快履行义务。案件分类不但能提前预期中小企业的维权前景,而且可以显著提升工作效率,做好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 第三 ] 该机制提供专业化力量补充执行资源不足短板

       类似于民事强制执行机制,该机制所秉承的基本原则是“效率”。在以往的治理工作中,社会组织不能站上前台、独当一面的最大痛点在于其非专业性。而处理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的专业性不仅仅体现在社会组织的内部结构安排、人力资源配置上,而且更加体现在其该组织对于某特定行业、领域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熟练掌握中。

       纵观该机制,平台在“一院一委”之外,通过协议整合了多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形成一个高效、专业的工作整体。比如,在同中小企业接洽并准备开展维权服务工作时,首要的工作是判断委托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确实遭遇了侵权,并且该维权事宜属于可以开展相关工作的范围。否则,贸然开展相关工作会极大损害相对人(即失信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和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类似,在该过程中,平台专业人员需要对中小企业这一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尽管是一种程序法意义上的略式审查,但是这种审查满足了纠纷解决机制中应然的公平、正义理念。

       总的来看,在平台的统筹下,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团队利用信用法治数据库,高效、快捷处理各类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民事执行资源的不足,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之路。

[ 第四 ] 该机制在维权结束后切实解决信用修复问题

       从理论上讲,在民事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主导,利用国家发改委牵头开发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在执行完毕后,应当按照法律之规定,视情况为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使其能够正常开展生产、生活作业。但在实践中,法院的审查时间过长、时常发生的错误撤销、配套惩戒措施因不同部门的制度衔接或技术障碍无法在法院删除失信名单时一并消除等不良后果一直存在,给失信被执行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甚至财产利益的丧失。

       在本机制中,明确规定了平台在为中小企业维权成功后,其下统筹的专业律师、会计师团队会直接联系法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快捷、专业地恢复失信债务人的信用评级。不但如此,平台会在自身创建的信用数据库中同步恢复对失信债务人信用评级,并通过网络主页、APP 应用程序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产生信用修复的良性后果。

       社会组织构建非诉平台为中小企业维权,这种创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信用评价、案件筛选、快速维权、填补空白和信用修复等方面均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尽管其表面上实现的是具体中小企业的权益,但从宏观上看,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氛围通过个案的权利声张而得以实现。

第三部分:以数据平台为本,充分发挥基于数据的新质生产力,为市场主体纾困赋能。

       社会组织创造性地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到期债权,维护的是作为债权人的市场主体一方,而且主要是针对具备财富创造能力、拥有实际资产但是缺乏还款意愿的情形。但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作为债务人的一方,在实践中大量出现的是,债务人已经基本丧失财富创造能力,缺乏现金流甚至资不抵债的情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实现债权,但从宏观来看,仅仅关注债权的实现并不能从整体上提振经济,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加离不开关注海量市场主体,激发其市场活力的纾困赋能行为。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并不仅仅局限于中小微企业债权的实现,还应当关注债务人的状况。无论是国企、中小微企业乃至地方政府 [],同样应当根据其不同的资产配置、债务构成情况、还款能力进行分类,为其搭建资源交流的平台,利用基于数据的新质生产力,在最大范围内以市场规律来配置资源,实现对于债务人的纾困赋能,全方位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

[ 第一 ] 广泛收集数据要素、构建新型信息交换平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深刻指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发展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以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数据要素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代表,可以细分为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融合应用。

       数据要素在“新发展阶段”具有核心地位,首先是因为其具备非排他性。社会组织可以利用从合法渠道收集的诚信大数据对债务人进行精确画像分类,同时,这些构成画像的数据可以无限复制交由多个主体在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平台同时使用,提高数据流转效率。其次,数据要素具有无限增长性,随着为数庞大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各种活动,数据也在无限增长,并在整体上呈现一种无限性,不会受到制约,并随时在大尺度上呈现出宏观经济的基本发展态势以左右市场主体的下一步行动。最后,数据要素具有极强的融合性,可以把实体经济和互联网技术紧密结合起来,实现为市场主体纾困赋能的功能。

       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将数据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三类,要求针对公共数据建立确权授权机制、全流程合规与规制体系以及价值收益分享方式。比如:形成了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社保数据授权金保信社保卡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要求统筹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构建统一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和开发利用端口,并且针对公共数据提出“通过数据开放、特许开发、授权应用等方式,鼓励更多社会力量进行增值开发利用”。一方面,这就从制度上赋予了社会组织授权使用公共数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政府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数据进行收费,其仅限于边际成本,即公共部门信息供给以及数据提供方仅收取复制、供给及发布成本,不再包括投资回报的费用。

       数据要素不能自行运转,为市场主体纾困赋能需要平台的硬件支持。“一院一委”在实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日常工作中,从合法渠道(主要包括从自身商业行为中收集、其他市场主体供给以及政府授权使用三种途径)收集了诚信数据信息,将这些数据通过归并处理形成诚信数据库(集),并以该数据库为核心,发展出一套针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企业纾困赋能的应用系统,在该系统中,市场主体可以利用社会信用代码等身份识别信息进行登录,在登录后可以获取一定数量的数据信息,同时也可以在该系统中发布相关诉求和申请,在平台审核后,利用数据要素进行全域市场资源的分类配置。

[ 第二 ] 利用新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最广泛资源配置

       下市场主体的纾困赋能 在对市场主体进行纾困赋能的时候,平台利用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新质生产力,将市场主体按照性质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中小微企业为代表的民营企业,第二类是以地方政府全资举办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国企为代表的组织和企业。尽管早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基本方略,但是根据平台大数据所呈现出来的结果,民营企业和国有资本在产生债务危机,亟须扶危纾困的时候,所面临的基本障碍和纾困赋能逻辑也是不同的,分类的目的正是为了适应这种不同,并通过不同的路径高效实现企业的纾困赋能任务。

(一)平台为以中小微企业为代表的民营企业纾困赋能的基本路径

       中小微民营企业囿于其规模、人员、资金等限制,其抵抗经济风险的能力较差,而一旦陷入财务困境,相对于国有资本主体而言,能够获得帮扶的可能性也较小。平台针对此种,创造性地提出了代理、增信、信息交换等纾困赋能路径,助推中小微企业走出困境。

1. 平台提供代理服务,为企业在获取政策扶持、减免税收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

       国家一直以来重视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扶持,例如在去年年底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普惠金融助力小微企业发展就作出了明确的部署,各地在《意见》的基础上,均出台了大量更加细化并切合地方实际,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特征的具体政策。但是,根据平台收集的大数据,有高达 50% 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并不清楚当地发布的各类扶危助困金融政策,也不知道自己企业属不属于可以被帮扶的对象,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尚有挽救机会的企业由于错过了最佳窗口期导致破产。另一方面,在普惠性金融措施之外,国家税务系统也针对中小微企业推出了减免、推迟税收的政策,因为同样的原因,大量中小微企业没能享受到这样的税收优惠,导致经营状况雪上加霜。

       为了破解上述窘境,平台推出了代理人服务业务。相关企业在平台注册,可以即刻享受平台提供的专业法律、财税、金融服务。平台根据所收集的企业基本诚信数据库信息,对目标企业进行画像,并针对该企业的特征,向企业提供“一企一策”的专属化定制服务,及时、足量地把所有政策提供给企业,助力企业走出困境。

2. 平台提供助贷(增信)服务,为企业在获得信用贷款方面提供便捷通道。

       对于一般中小微企业而言,在没有抵押物和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形下,获得信用贷款的机率非常渺茫。在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中小微民营企业放贷比重仅占 1%,融资缺口率超过 50%,融资缺口占 GDP 比重达到 17% (数据源自于世界银行、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与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机会与资金缺口评估报告》),贷款覆盖率仅为 20% 左右,和发达国家 80% 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造成这种原因的情况在于,长久以来银企之间没有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型信息技术进行有机对接,没有通过可行的技术手段来实现信息渠道畅通,造成金融机构不断提高贷款准入门槛、设置苛刻融资条件来降低自身风险,以致于将中小微民营企业排斥在正常金融服务范畴之外。应对这种情形,传统的解决方案中,金融机构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等成本对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做全面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核和贷后监管,而在目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结构设置和办事流程中,这种方法显然是不可持续的。

       而平台可以凭借其通过合法渠道自动收集的海量诚信大数据对企业提供助贷(增信)服务,根据企业的组织架构、盈利能力、资金流水和对外业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那些业务能力强、有稳定现金流而仅仅是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担保,使他们能够获得及时、稳定且成本相对较为低廉的信贷产品。

3. 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新质生产力,在最广范围内提供企业融资渠道。

       从理论上看,在中小微企业纾困赋能的路径中,通过抵押物融资、股权融资的情形是最为普遍的,也是交易风险较低而收益较大的类型。

       在抵押物融资中,如何确定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一直以来是困扰市场主体的核心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抵押物价值被刻意低估,导致抵押贷款总量难以满足纾困需求的情形。此外,中小微民营企业,尤其是创新型中小微营企业,往往表现为轻资产经营,缺乏有效的抵质押物是常态,而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供的专利、商标等抵押物又很难进行有效价值评估。

       在股权融资过程中,主要的问题是,在股权质押、增资扩股过程中,企业难以将手中股权真正质押出去,或者很难引入有资金、技术或者经营理念相合的投资主体,而对于持币等待入场的投资者来讲,如何判断一家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和是否值得投资是极为困难的。造成的后果即是在实践过程中,股权融资的成交概率并不大,这对企业纾困赋能也造成了相当大的障碍。

       针对这些情况,平台大量引入资产评估专业机构入驻,打造提供海量市场主体参与的“网上信息超市”,通过大数据赋能,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市场需求作为抵押物、质押物价值的唯一评判标准,让抵押物、质押物信息在最大范围内进行流转,并寻找到最合适的抵押权人。不仅如此,平台还积极拓展质押物(权利)种类,在传统的应收账款、贸易仓单质押之外,创造性地开展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应收账款、商位等抵押融资,出口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等新型权利抵押融资方式,极大的拓展了企业借以融资的品类范围,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融资纾困成功率。

(二)平台为以城投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为代表的地方政府纾困赋能的基本路径

       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开发土地、提供公共服务和引入外部投资者必然会主动或者被动的承担一些债务。在经济态势发展良好的时期,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强,并不会受到债务因素的困扰,而一旦经济增速放缓,尤其是土地金融的逐渐萎缩,地方固定收入开始减少,面对高额债务就会出现拖欠甚至难以偿还的窘境,这就直接导致了作为债权人的广大市场主体的经营危机,形成全经济链系统性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消息,截至 2024 年 7 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 428009 亿元。其中,一般债务 162425 亿元,专项债务 265584 亿元;政府债券 426347 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 1662 亿元。截至 2024 年 7 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 9.3 年,其中一般债券 6.2 年,专项债券 11.2 年;平均利率 3.18%,其中一般债券 3.17%,专项债券 3.18%。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依然非常庞大,这将严重制约经济发展的步伐,并带来大量显性危机。

       事实上可以将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三类: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属于地方政府的“直接显性债务 ”,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属于地方政府的“直接隐性债务”,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属于地方政府的“或有隐性债务”。其中,“显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与债权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债务,如 2015 年之后地方开始发行的地方债。而“隐性债务”是指不以地方政府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为基础,而基于公众预期或者政治社会舆论压力,迫使地方政府有间接偿还责任的债务。新《预算法》确立了“开前门、堵后门”的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总体思路,允许地方政府在国

       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的方式筹措资金,对各类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进行置换。新《预算法》的颁布,实际上已经使地方政府“显性债务风险”与“隐性债务风险”做了适当隔离。但是,在中央严控地方隐性债务增量的同时,如何化解地方存量债务,仍旧是各级地方政府需要首要考虑并解决的问题,处理不好,将成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的一大掣肘。平台在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赋能的同时,也参与到对地方政府债务纾困赋能的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示范推广作用。

1. 平台在地方政府出租出售资产时提供信息交流服务。

       实践中,“经营性国有资产”与“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我国地方政府出租出售资产的主要对象。前者主要是指国家以各种方式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主要以土地、房屋等形式存在。后者主要包括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这类资产只能转让开发使用权,不能出售所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这些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售,一方面可以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其利用率,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稳定现金流,提升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但是,受地方政府长期以来政企不分等因素影响,实践中部分地方政府不按照规定的流程对拟出租出售国有资产的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不按照规定的招投标流程出租出售资产,最终导致腐败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

       平台拥有广泛资源交换能力和信息提供能力,可以协助地方政府广泛发布出售出租国有资产的相关信息,将其广泛传递给海量外部投资者,并在协助双方在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础上以真实价格成交,最大限度地把国有资产利用起来,获取最大额度的支持资金。有效防止腐败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2. 平台在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售股还债、债转股中时提供中介服务。

       “债务置换模式”是一种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通过其控制的地方国企融入新的增量债权型资金,来置换存量到期债务,进而防范地方政府性债务信用违约风险的模式。这一模式的本质是“借新债还旧债”。“售股还债”是指在地方政府主导下,相关债务主体通过出售持有的地方国企股权方式获得偿债资金,用于偿还存量到期政府债务,进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模式。“债转股”实施的主要流程是:债转股实施机构帮助债务国企偿还债务并成为其股东后,对债务国企进行投后管理;待债务国企经营状况改善后,实施机构可通过债务国企或其股东回购股权、向第三方出售,或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这三种模式中,如何确保外部投资者顺利入场,并能在获取一定收益后顺利退场成为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平台联合数家大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具有资质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的国有资产、置换债权、转让股权乃至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做出评估报告,将投资盈利点和风险点一一指出。另外,平台并不仅仅局限于交易端,当相关交易完成后,平台还负责债权置换后的相关管理、债转股后外部投资者进行入股资本组织管理以及督促债转股企业同外部投资者及时、足量签订回购协议等事务,并在地方政府可能涉及不合规的地方做出提醒、警示乃至提起诉讼等法律行为。一方面确保了外部投资者的信心,使其敢于进行投资,另一方面,也助力地方政府拓宽了融资渠道,为地方债的化解做出了实质性的支持。

       该模式在具体落地场景运用中,累计服务各类咨询项目超过 10000 个,主要服务内容包括项目深度包装谋划及储备、专项债及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咨询及指导服务等工作,涉及工程建设投资近 5 万亿元,并获得 10 余项工程咨询协会咨询成果奖。同时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人民防空监理甲级资质、设备监理甲级资质、招标代理甲级资质、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甲级资质等,技术实力雄厚,完成重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管理咨询任务,累计获得 53 项“鲁班奖”,11 项“詹天佑奖”, 63 项“国家优质工程奖”,业绩与荣誉突出。

3. 平台在地方政府国有资产混改时提供企业管理服务。

       “混改模式”是指在地方政府主导下,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对地方国企进行员工持股、多元化股东持股等多种方式的混合所有制改造,以优化地方国企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模式。“混改模式”的建设性在于,可以为地方国企引入非国有资本对国有资本形成有效的制衡,改变地方国企传统单一的股权治理结构以及这种治理结构下的低效的经营行为模式,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而地方国企运营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其对所承担的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偿债能力的提高。

       但是,混改模式在引入不同产权性质的战略投资者的时候,也存在战略投资者话语能力偏弱,难以支配该混改企业的难题。针对这种情况,平台通过大数据,参考制定出一整套根据国有企业的性质、功能和层级不同,分类分层吸引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操作模板,地方政府和外部投资者可以在其中选择最为适合的模板进行战略协作。除此之外,平台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广泛选拔推荐最适合的职业经理人入驻该混改企业,并制订详细的职业经理人业绩评价考核标准,激励约束经营管理者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提升混改企业的经济效能,为地方政府和外部投资者创造财富。

       在过去的平台化落地实践应用中,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帮助众多企业纾困赋能等方面做出成绩,主要聚焦于工程、设计费、供应链采购服务费、涉案金额高达 20 亿,纾困赋能市场主体 300 家,为其在应收账款回收过程中提供了坚实的数据支撑及高效的工作效率;同时,也为诸多国资背景的企业解决了部分应收难题,例如:中铁二级子公司、四川、福建、浙江等区域大型设计院。

       综合来看,社会组织构建非诉平台为中小企业维权仅仅是第一步,更为重要的是为广大的市场主体纾困赋能,提振社会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才是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不少成熟的经验,尤其是牢牢把握住了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新质生产力发展势头,把最大范围内的大数据、信息交换作为化解纠纷、纾困赋能的最佳工具,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从整体上看,在“新发展阶段”,如何更好的做到提振经济、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仍旧需要更多的国家相关政策、法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出更为具体、详实的规制和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对社会组织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具体机制安排、社会组织构建信用诚信数据平台的具体规范、略式审查的标准和范围、社会组织自行制定标准,独立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流程、社会组织收集、利用共同数据的范围和流程等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 黄玺)